被告人黄义学受贿一案

2016-07-08 20:22
被告人黄义学受贿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0:25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义学,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在泌阳县马谷田镇堡子村委堡子村,高中文化程度,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996年任堡子村委任副主任,2005年任堡子村委支书兼村委主任至今。本案由泌阳县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5日初查,2012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井立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义学受贿一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6日以泌检刑诉(2013)0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6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学及其辩护人井立斌、吴彦东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于2013年5月26日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马谷田镇“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开始筹建征地,该项目占用堡子村委土地,被告人黄义学受马谷田镇政府委托协调土地征用。2012年9月份该项目房屋开始发售,项目负责人杨相财为感谢黄义学的帮忙,同时为了今后项目顺利运作,让黄义学在财务上出具了10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用于抵消购房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黄义学的供述,证人杨明、杨相财、李庚建等人证言,购房合同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义学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义学辩称:1、2011年杨相财委托堡子村委杨明和下河村委纪洪记进行的协调征地,至当年秋结束。可查征地协议书、收款收据,以及杨相财的项目部和华龙房地产公司成立时间,是2011年征地,不是镇政府的书证中提到2012年3月份,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部开始筹建征地; 2、在征地和建设中马谷田镇政府没有召开过任何会议或下发文件。没有受镇政府委托代为管理,村委也没有召开过会议,更没有参与其中。我与杨相财是同学关系,相处相当好,是出于私人关系帮助扬相财; 3、给扬相财帮忙月工资3000元,电话费200元,交通费40元,售房子有提成。当时我交18万元房款后,相财说再让我给他打一个10万元的劳务费领条,说先入帐顶以后再交房款。他说这10万元包销售房子的提成及 工资和补助款等。后来杨相财说打的10万元条,杨明他们不同意。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指控我构成受贿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意见:1、马谷田镇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没有征地或协调征地的行政管理职能。新型农村社区所占用土地为耕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使农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县区政府为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因此,社区占地仍属于集体土地,没有转化为国有,社区建设中的征地也不属于土地法规定的征地或者征用,各级政府都没有进行或者参与征地。镇人民政府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者。从马谷田镇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有关领导证明等可知,镇政府只是对项目进行监管,由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监管,在监管中发现非法超占土地两亩多,建房手续不齐全,后协同联合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强制停工和处罚。镇政府没有协调征地的职责,事实上也没有协调,是开发商与农户自己协商,自行筹资征地建设;  2、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马谷田镇政府在该项目中没有出资,是开发商自行筹资征地建设,销售收入也由开发商享有,政府未获利。项目所用土地,是开发商与农户协调签订征地合同,镇政府不负责征地。征地不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存在被告人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行政管理工作 ;镇政府不协调征地,没有书面的当然也不存在镇政府委托被告人协调土地征用的情形。被告人向农户解释宣传,是帮助开发商与农户及时签订合同顺利征地,帮助的对象是开发商,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其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3、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开发商征地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做了大量的工作,耗费了电话费等财力和精力,耽误了农活和生意,开发商从巨额受益中自愿给被告人一些误工补助也在情理之中。被告人所做的这些工作,既非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非本村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被告人收受误工补助就是其应得报酬,既不违法,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不应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马谷田镇“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开始筹建征地,该项目占用堡子村委土地,被告人黄义学受马谷田镇政府委托协调土地征用。2012年9月份该项目房屋开始发售,项目负责人杨相财为感谢黄义学的帮忙,同时为了今后项目顺利运作,让黄义学在财务上出具了10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用于抵消购房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一、被告人黄义学供述:所说的误工费,没有给现金,是我买房子的时候给他们打了个10万元的领条顶了买房子的钱。

  我说我买房子时先交了8万元,下午我又借了10万元钱去交了购房款,这是假话。实际当时交了8万元,那10万元实际上没有交,是打了10万元误工费领条顶了10万元的购房款。一开始杨明给我说,他和杨相财商量过了,说我在他们的项目上帮了不少的忙,到时候我要是买房子的话给我便宜10万元钱。要是不买房子的话就给我10万元。买房子时我凑了8万元,由于按要求得交20万元,当时杨相财让我打个误工补助领条,好顶10万元房款,条打之后交给了曹娟,曹娟给我打了18万元收据现在收据在我家放着。打条时杨相财和曹娟在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纪洪记证实:纪栋翰曾问我杨相才是否给我优惠10万元,我说有,但杨明他们几个不愿意。杨建问我打的有条,我对他说有条,杨相才说已经抽掉。在征完地后我们村的村民嫌地价低找我去给华龙公司结合,我便找杨相才商量这事。

今年6、7月份,杨明给我打电话说经杨相才、纪栋翰他们三人商量,决定对我和黄义学购房一事给两套临路房子的指标,并且我们自己的一套给优惠10万元,随后我问杨杨相才他说有这事,他们已经商量好了。后来开始买房的时候,我去财务上交了8万元的现金,根据杨相财的安排,给财务上打了一张领取误工费10万元的领款条,杨相才在条上签的字,我们两个一起到会计曹娟那,曹娟把我原来的8万元的条和这张10万的领款条一起就给我开了一张18万元的收到条,把原来的8万元的条子撕了。后来因为他们告状,杨相财通知我去财务上打个10万元的欠条换那个误工费的条,我也没有去。杨相才说打10万元的劳务费或者误工费他好入账。乡里对堡子、下河新农村项目下的有几个文件,乡里主抓城建的杨广献副镇长同我、黄义学和杨相才、杨明一起商量过这个事,杨镇长安排我和黄义学支持乡里的重点工程。

2、证人杨相财证:黄义学和纪洪记购房子时实际各交了8万元,在开票时我让出纳曹娟给他开成了18万元,还让他们两个人各打了张领取补助费10万元的领条,等于给他们买房子的优惠款了。因为他们帮忙征地。没有他们帮忙地就征不下来,他们跑了一年半才把地征下来。一开始曹娟应该开的是8万元的条,后来我让黄义学和纪洪记各打一张收到10万元的误工补助费领条,我在上面签了字,然后黄义学和纪洪记就拿着我签过字的误工补助费领条到曹娟那换成18万元的购房票据。后来让杨明在误工费条上签字他不来,我就安排财务把这两张领条撕了,改购房合同或者把两张误工费的领条换成欠条。后来出纳对我说账已经调成收到黄义学和纪洪记每人8万元。

我和杨明、纪栋翰一起商量的,主要意思是:我们这个项目占的地是堡子和下河两个村委的地,纪洪记他们这段时间给帮了不少忙,还有以后项目运作要他俩帮忙,所以他俩买房子的话给他优惠10万元,他俩同意后,我让杨明去给黄义学和纪洪记谈这个事,黄义学和纪洪记都同意了,表示给多少都中。房子发售时他们去交定房款时都是交的8万元的现金,又同时打了一领取误工费10万元的条,是我让他们给财务打的,同时我给财务上交待过给他们开18万元的收据。我给他们俩分别打电话让他们俩除了应交的现金外,每人再打个10万元的领款条。账是按照收到黄义学和纪洪记缴纳的房款各18万元入的,实际上我们少收他俩了20万元的购房款,就拿他们俩打的那两张各10万元的领款条平帐了。

  为了感谢黄义学和纪洪记在征地中给帮的忙,以后项目运作也少不了他们帮忙,我就和杨明商量每人送给他们10万元钱,但是是以房款的形式给的,我安排杨明去给他们谈的,后来他们来买房,交到财务了8万元的现金,我又让他们俩每人打了个10万元的误工费领款条,让财务上给他们出了18万元的购房款收据,这样他们实际出了8万元就等于交了18万元的购房款。这10万元的误工费条,黄义学和纪洪记都明白,根本不是什么误工费,就是以房款的形式给他俩的好处。

2013年5月15日证:给纪洪记、黄义学各10万元是开会给他们的,而不是误工费和应该得到的优惠,是他们俩的好处费。给他们送钱这个事是杨明提出来的,又和我、纪栋翰一起商量的,给黄义学和纪洪记各10万元好处,要钱了给钱,要房子了给便宜10万元,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我以前在你们检察机关说过的,说的都是实话,但是后来我没有到案的时候,黄义学、纪洪记的家属都来找我,逼着我说:这10万元包括误工费、购房优惠等。我给她们说,优惠款是要到最后房钱掏完后再算的,她们就说:那你不会给我们说到前面,反正我们的人交给你了。我没办法,也不想得罪人,所以在后来归案后就这样说的。这是想给黄义学、纪洪记他们减轻罪责,我错了。我给黄义学、纪洪记各10万元,第一是因为我们堡子下河项目占着堡子村委、下河村委的地,他们俩是这两个村的支书。二是因为刚开始的时候我和杨明说让黄义学、纪洪记入股,但是后来杨明不让他们俩入股了,我心里过意不去。第三是因为在这个项目的征地、后期建设、还有各种杂事中,黄义学、纪洪记给帮了不少忙。最难的一件事是,下河的易栓保的7.3亩地的征用,易栓保开始不愿意卖地,这个时候,杨明、黄义学、纪洪记不少去找易栓保做工作让他卖地,杨明、黄义学、纪洪记还多次到泌阳县城去找易栓保的老婆做工作,但是他和他老婆还是不同意,再后来杨明、黄义学、纪洪记等人找到易栓保老婆的亲戚马力,由马力出面做工作,最后易栓保才同意卖地,但是贵的很,7.3亩地要了31万元的现金,还要无偿给他们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这个事黄义学、纪洪记都不少作难。至于我给你们说的各给10万元包括误工费、优惠款等,实际上优惠款和我们给黄义学、纪洪记10万元不沾边,还有就是误工费的问题也不是我以前给你们说的那样,实际上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3、证人曹娟 (华龙房地产公司出纳)证: 购房定金18万元的收据是后来补开的。原来交钱时开的都是8万元,开了票后的几天,杨相财单独给我交待把黄义学和纪洪记的房款开成18万元,随后补条。隔了段时间,也就是10月3日和10月4日,黄义学和纪洪记分别拿着一个杨总签字的支付劳务费10万元的收据的领条和原来开的8万元的收据找到我,让我换条。因为杨总已经交待过,我就收回了原来的8万元的收据,把他们两个的房款收据都开成了18万元。我知道杨总开发房地产,黄义学和纪洪记没少帮忙,杨总为了感谢他们,给他们每人10万元的劳务费抵作购房款,后来杨明告状,老板怕出事,让把劳务费条抽出来,换成黄义学和纪洪记欠条来应付调查。

4、杨明(“下河、堡子”新农村项目合伙人之一,堡子村委秘书)证: 在项目开始征地的时候杨相财、纪栋翰我们三个一起商量说:我们这个项目占的是堡子和下河村委的土地,两个支书黄义学和纪洪记在征地中给协调了一些事,以后项目运行中也少不了他们俩帮忙,想给他们俩每人送10万元现金,我和纪栋翰想着杨相财说的有理,确实占的是这两个村委的地,也少不了支书帮忙,就都表示同意。但钱是否送,我不知道。2012年8月份,杨相财以个人名义成立了“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开始要我和纪栋翰交账,又找来新的财务人员负责,我们之间发生矛盾。我从售楼部撕碎的账单拼贴后发现黄义学和纪洪记各买一套房子,账面下的是他俩每人交了18万元的定金,但是紧接着的是以误工费的名义每人又领走了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杨相财和我、纪栋翰商量的送给黄义学和纪洪记的那10万元。

我们村委主要在征地过程中进行协调,还有在项目运作中对群众的不满情绪进行安抚,还有在项目标的修路过程中进行协调。第一次在商谈启动这个项目时,杨相财、李庚建书记、黄义学、土地所长以及乡里和村委的干部在一起说的。李书记说:这是示范项目,村委里面要搞好配合,负责征地协调,做好群众工作,土地所负责审批手续。光征地就征了一年多,这期间事情多了,我本身是村委干部,也参与该项目的开发,里面的事我最清楚。最难的是下河村委的征地和拆迁,因为下河村委的地多,群众还闹事,镇政府多次派干部下来协调,支书纪洪记在这里面没有少做难,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一句话说完:这个项目,没有村委同意,没有支书帮忙,就不可能把地征过来,也不可能开发成。镇政府的领导安排涉及的两个村委在项目的征地和建设上进行协调,因为在项目开工前,下河的陈庄组和堡子的部分群众因为土赔偿款闹事,镇政府因为这个事开了两次协调会,李书记、杨镇长、吴林、黄义学、纪洪记和我参加,主要安排堡子、下河两个村委协调群众不要闹事,好让堡子、下河新农村项目顺利进行。在这个项目征地开始后,在长幸饭店,杨广献当着我们的面夸奖黄义学和纪洪记,说他们在前期的征地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还要求堡子、下河村委在堡子新农村今后的征地和建设过程中,对这个项目要大力支持。我们这两个村委主要是协调征地,在征一些农户的地时,工作不好做,就由堡子和下河村的两个支书黄义学和纪洪记出面做群众的工作,工作做好通了以后我们项目部的人再去签征地合同。

6、证人纪栋翰证:大概是今年7月份,我和杨相财、杨明三个一起商量的这个事,由杨相财提议,说因为牵扯项目在堡子和下河两个村委的地皮,为了顺利开工建设这个项目,给黄义学和纪洪记每人10万元,还说这钱将来从两个支书的购房款中抵扣。后来发生矛盾,杨明在外面垃圾堆中找到了一些碎片,经拼接后,能看出来是黄义学和纪洪记各付了18万元房款,同时每人领取10万元误工补助的账页。

7、证人张春德(华龙房地产公司雇工)证:出纳曹娟让我通知纪洪记和黄义学他们俩,是找老板或是找曹娟办事我不清楚。

8、证人杨广献(马谷田镇分管土地、城建副镇长)证:马谷田堡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批下来后,镇政府安排我负责新农村项目建设工作,我接到安排后,就安排堡子村新农村建设,所在村委积极配合该项目承办人搞好这项工作。我单独安排给堡子村和下河村支书黄义学、纪洪记,对他们说这个新农村项目是乡里的重点工程,要大力支持搞好监督配合,主要的工作是在项目征地上搞好协调,以顺利推进堡子、下河新农村项目建设。马谷田镇堡子、下河新型农村社区是我负责的,这是经马谷田镇政府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由李庚建书记布置给我的。我负责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房屋建设的监管。根据我的分工职权,首先给国土资源所安排,要求他们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对该项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上要严格监管。我给堡子、下河村委安排,要求他们对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方面给予监督和帮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我办公室,要求下河村支书纪洪记在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运作中,在土地征用、房屋建设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在长幸饭店聚餐时,我又给纪洪记、黄义学安排过这个事,对黄义学和纪洪记先前的土地征用中作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同时要求他们继续在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协调。堡子、下河两个村委在项目征地和群众解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9、证人吴林(马谷田国土资源所所长)证: 马谷田镇领导一起研究由杨广献副镇长负责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项目,镇里的主要领导也给我安排过我个事,杨镇长也给我安排过这个事,他要求我们国土所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并同时负责该项目的土地报批手续传递工作,并要求对这个县里的试点工程搞好服务。后来的征地的整个过程事实上就是杨明、黄义学、纪洪记他们实际操作的,征地过程国土资源所没有参与。在堡子新农村试点项目启动前期,马谷田镇政府安排国土资源所负责报批土地的手续资料传递工作,堡子、下河村委杨明、黄义学、纪洪记等负责项目征地协调建设工作。

10、李义鹏(马谷田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证:杨广献镇长给我安排说: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是县里面的重点工程,要我们按照规定搞好服务和监督。我们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工程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还有建房手续不全,上报县里后由安监、质监和执法局联合对该工程进行了一次整改行动。在长幸饭店聚餐时,杨镇长对黄义学和纪洪记先期根据镇政府的安排给该项目在征地和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了肯定,又要求他俩在项目以后的运作中继续扶持、协调。

11、证人李庚建(镇党委书记)证:马谷田堡子、下河新农村社区建设早在2000年初就有规划,原来在堡子也建成了新农村社区。我到任后就和马谷田镇党委成员研究决定在堡子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这个项目包括堡子、下河两个村委,由当地政府主导,镇政府安排副镇长杨广献负责这个项目,因为他是分管土地、城建,也是堡子、下河村委的包片领导。

12、证人郭兴国(马谷田镇下河村委陈庄组村民)证:他们开发商来买地盖什么新村,我们村的老百姓大部分不愿意卖的,就现在大部分老百姓还是不愿意。因为我们村的群众是种地吃饭的,没有地了吃的都没有了,还有我们村的老百姓种的有果树,一亩地种果树能卖两、三千元,开发商买地一亩才给两万元,地卖了就没有了,所以老百姓们都不愿意卖。下河村委压着叫卖的,说新农村建设是县里的重点工程,要老百姓支持。大队压生产队,生产队压老百姓叫卖。说压不准确,反正就是挨家挨户的做工作,叫卖地。

 (三)书证

1、泌新农办(2010)5号文件证实:堡子村委新农村建设项目由泌阳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于2010年3月15日向市呈报。

2、马政(2011)16号文件证实:2011年3月10日,马谷田镇政府向县政府报请马谷田堡子村新农村建设用地86亩。

3、收据证实:2012年10月4日,曹娟为黄义学开出了18万元的购房定金收据。

4、领条证实:2012年10月4日被告人黄义学出具了从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取10万元误工补助费条据的情况。

5、拼接的账页证实:账面显示收到黄义学购房定金18万元,付黄义学误工补助费10万元。

6、曹娟的记事本证实:联系黄义学、纪洪记打欠条,以及问刘冰关于黄义学票账处理情况。

7、2012年10月4日,黄义学与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证实:房款为409422元,首次付款为180000元。

8、2012年2月27日,马谷田镇(2012)3号文件证实:黄义学任中共下河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

9、2013年1月7日马谷田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堡子新家村社区征地建设报批情况的说明》证实:该项目征地建设报批工作由政府分管副负责,征地过程中由堡子、下河村委负责协调,征地报批手续由镇国土所负责按程序逐级上报。

10、2012年3月12日马谷田党委会议记录 :对新农村建设,省、市、县都有要求,堡子车站有一定基础,是几个村的中心,杨相财打算在堡子车站附近搞新农村建设,根据班子分工,由杨镇长负责这项工作,涉及的村委搞好配合、协调,有关手续相关部门逐级按程序报批。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黄义学出生于1967年11月18日。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学身为泌阳县马谷田镇堡子村委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受马谷田镇党委、政府安排、委托和开发商杨相财一起完成该镇堡子新农村社区建设时,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品房住房时以务工费名义收受杨相财10万元 ,抵购买房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义学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堡子新农村建设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惠民工程,是以政府名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发展相关的公共事务。泌阳县于2010年已将马谷田镇堡子新农村社区向驻马店市政府呈报。马谷田镇政府向上级报批该项目征用土地86亩,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该项工作。马谷田镇党委会议对该新农村社区工作进行了安排,指定分管领导及涉及堡子村委搞好配合,主管副镇长杨广献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安排,在实际的征用土地中被告人黄义学对被征地对象户做了不少工作。被告人参与征地工作是政府主管领导的安排,其行为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被告人黄义学及其辩护人关于黄义学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义学辩称其所交房款是18万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辩护的其他意见及理由,经查,被告人黄义学主观上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将10万元以抵作购房款的形式归其个人所有。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主体适格,客观方面有接受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的行为,被告人黄义学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受贿罪的等辩称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该10万元现金,所谓收受10万元是抵的购房款,但房屋至今尚未交付使用,其行为应属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义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长 生

                                             审 判 员  张    哲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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