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远骥、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22:36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7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伦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远骥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远骥、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伦财、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的负责人孙宝斌、被上诉人任远骥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余多成 审 判 员 李晓峰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