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周保全等95名股东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15:03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58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保全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志林 上诉人(一审原告)谷宝建 上诉人(一审原告)冷金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汉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 芳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 干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宝全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富贵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保荣 上诉人(一审原告)查秀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巧明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明华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玉霞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立胜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远芳 上诉人(一审原告)芦金叶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 萍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可奇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桂娥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惠敏 上诉人(一审原告)魏铁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光辉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保玲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先来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桂英 上诉人(一审原告)甄改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勤 上诉人(一审原告)舒文旗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 勤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佩荣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亚明 上诉人(一审原告)严家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正金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世霞 上诉人(一审原告)郜志叶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清明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泽兰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建成 上诉人(一审原告)卜灵芝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亚国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世云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照坤 上诉人(一审原告)郜小娟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道政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光秀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卫东 上诉人(一审原告)邱道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从军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冬艳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世宽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宝山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蜜峰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 抗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西凤 上诉人(一审原告)方 笠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阳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天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中芝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为风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梅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安新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宽道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德喜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亚丽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宝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顺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永和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天学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玉巧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 彬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全珠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志柱 上诉人(一审原告)祁 静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太安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伟高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自军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立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 静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 石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 奇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 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明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桂琴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铁山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宝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 洋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 杰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金兰 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贞洁 上诉人(一审原告)雷更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邱道珍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顺玲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国荣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金兰 以上95名诉讼代表人周保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周保全等95名股东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保全等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95名股东的诉讼代表人周保全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审判员 胡 洋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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