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黄志江与被上诉人王应兰、尹群、尹艳广及原审被告蔡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11:1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48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应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艳广 原审被告蔡飞 上诉人黄志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应兰、尹群、尹艳广及原审被告蔡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志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尹艳广及王应兰、尹群、尹艳广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郭 毅 勇 审 判 员 门 长 庚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