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1:21:1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4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波,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海东,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合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亚娟,被上诉人黄英及委托代理人邱波、卢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宁 宇 审 判 员 杨成国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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