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亚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09:46:59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7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周,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18时许,商丘市第四高级中学三年级36班学生王XX和同学崔XX在学校发生口角,后王XX和朋友范X、被害人郭X等人又在四高北大门外碰见崔XX、贾XX和被告人赵亚周等,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赵亚周用砖将郭X脸部砸伤。经鉴定,郭X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赵亚周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的陈述,证人王XX、崔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法医鉴定书,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犯罪后,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又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亚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余 萍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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