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月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09:19:56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4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月亮,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月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4时30分,被告人周月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李大庄村白衣庙大门口东侧时,将行人郭XX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郭XX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周月亮血液酒精含量为187.6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月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月亮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的证言;事故认定书;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相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月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月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