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飞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8:06:4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73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飞先后8次采用翻窗或撬门等方式进入其对门邻居崔X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40余元,并多次在实施盗窃后,在崔X家进行手淫,将精液排泄在被害人崔X的内衣上。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2007)永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XX的证言、被害人崔X的陈述、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张新爱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