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怀峰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08:52:18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8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峰,男,1980年7月1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21日时左右,被告人张怀峰在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凯旋小区三排一地下室内盗窃一箱泸州酒、一箱张弓酒。 2012年11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怀峰又在该地点盗窃一箱林河酒、一箱睢酒、两桶爱厨食用油,并将赃物藏匿至家中。随后,被告人张怀峰又到该地点盗窃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怀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XX陈述;证人薛X1、徐XX的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怀峰,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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