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卫东贷款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8:02:2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169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卫东,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指派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李卫东虚构担保人身份,在永城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0000元,在归还五个月45200元本息后剩余60172.29元本金及5789.9元利息未归还的情况下,变卖抵押资产用于他项。案发后将款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王X、屈X、郭XX、刘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贷款合同、担保证明等书证,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卫东将贷款全部归还,且其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卫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笫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卫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蔡东普 审判员 曹 娟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