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继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48:1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继东,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继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夏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继东酒后到本村小卖部买东西,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夏玉振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夏继东用拳头将夏玉振眼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夏玉振之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旭东、张世琴、谷明轩的证言、被害人夏玉振的陈述、鉴定结论、协议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继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继东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继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尚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