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段银波与被上诉人段满长、段满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8:33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6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银波,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满长,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满仓,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段银波与被上诉人段满长、段满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段银波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赵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段银波的委托代理人任治乐,被上诉人段满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段满仓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缺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赵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贾胜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