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祥尤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46:2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8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沈祥尤,(又名沈祥龙、沈小龙),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祥尤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沈祥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 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沈祥尤伙同刘允、史久坤(均已另案处理),到民权县顺河乡边庄村周中坤家中偷走人民币16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允、史久坤的证言、被害人周中坤的陈述、刑事判决书、 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祥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祥尤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沈祥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