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世海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52:3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4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海,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海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张世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张世海溜到民权县北关镇,趁人不备,将宋相威停放在正大服饰广场门口的一辆爱玛牌黑色电动自行车偷走,价值1260元。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崇山的证言、被害人宋相威的陈述、赃物估价结论、户籍证明、被盗电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海自愿认罪,且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尚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