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广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4:1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广辉(又名张四孩),男,1972年10月18日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张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广辉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刘广田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广辉用砖块将刘广田头面额部砸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书安、吴合兰、吴继霞、苏中英、徐占花、白苹果、刘红梅、盖全义、刘祥学、张广春的证言、被害人刘广田的陈述、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诊断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广辉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广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