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任保兴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41:56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0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保兴,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职保松,温县司法局武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经鹿,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祥,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孬,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福,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立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长安,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花,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麦娥,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小芹,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全,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任保兴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