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方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3:3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方勇,男, 1981年5月13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方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7日4时40分,被告人邢方勇驾驶豫A5617W(临)号宇通客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源热力公司门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朱XX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朱XX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邢方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邢方勇赔偿死者朱XX家人各项费用共计285000元。朱XX家人要求对邢方勇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方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张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方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朱XX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方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