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稳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41:0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稳军,男,1982年12月24日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稳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和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杨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 杨稳军在储庙乡九股柳村自己开的“老百姓”饭店内,因琐事与九股柳村民张占德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杨稳军用盘子将张占德额头砸伤,经法医鉴定,张占德之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长英、张智贵的证言、被害人张占德的陈述、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诊断证明、协议书、公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杨稳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稳军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稳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