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平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50:1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4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平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平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平生、辩护人张建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310国道442KM+170M(即民权县松川汽车厂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张胜海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于平生驾驶的豫NA3768号大型客车冲入路南边池塘中,造成乘车人申爱丽等11人溺水死亡,张永辉等22人受伤,张胜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平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胜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爱丽等33人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平生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平生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张建博发表的的意见是事故发生时于平生驾驶肇事车辆虽然存在超员情形,但该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宇通客车官方网站信息,宇通牌ZK6798H大型普通客车可以根据客户的订车要求在24-35人之间安装座位。豫NA3768号车安装了35个座位。河南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为30座及以上客车每公里收费1元,10-30座(不含30)客车每公里收费0.65元,为了少交费,申请核定乘员数为29人。事故发生时,肇事客车实际乘员数为34人,并没超过该设计座位数,车辆安全运行性能并不受影响,于平生驾驶车辆超员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的规定,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原因所致,对于该11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坑塘的挖掘人及公路管理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于平生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具有自首情形,同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同时本案事故中的全部被害人均已获得足额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442KM+170M即民权县松川汽车厂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张胜海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被告人于平生驾驶的豫NA3768号大型客车冲入路南边池塘中,造成乘车人申爱丽等11人溺水死亡,张永辉等22人受伤。张胜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平生驾车超速行驶、超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于平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胜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爱丽等33人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于平生供述,2012年12月9日上午九点半从商丘303汽车站出发,行至民权过一个红绿灯路口,客车前面有辆大货车,大货车后右侧有辆两轮电动车,大货车超过电动车后,其就按喇叭,电动车主还往后扭一下头,好像停住了。其准备超过电动车时,电动车突然往南拐弯,其就往左急打方向,因距离太近没躲开,客车方向失控,撞到路南的树上,然后冲入水坑。 2、证人吕吉发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10点48分左右,其和杨猛正在保卫室值班,看见在厂里干活的张老头,骑一辆两轮电动车往厂里拐弯时,被后面一辆大客车撞上了,大客车失控撞断路南的树栽倒水坑里,其赶快叫杨猛报警并到厂里喊人救人。 3、证人杨猛的证言,2012年12月9日中午10点58分左右,其同吕吉发在厂门卫室值班,看到一辆从东向西行驶的白色大客车,撞断路南边的杨树,栽入厂门口的坑里。其随即报警,同时看到客车里已钻出7个人。十来分钟救护车来了。其看见有个老头倒在门口的柏油路上,头朝东南,脚朝西北,不远处一辆电动三轮车,损坏严重。 4、证人宋芳芳的证言,当时其正想趴腿上瞌睡,突然一声响,抬头看车窗玻璃碎了,其赶紧捂住头,车很快掉进水里了。其一张嘴喝了水,然后通过车窗爬出去,车被水淹没了,就剩下车顶在水面上露着。 5、证人李东升、李帅亮、密彩龙、姚文涛、宋帅选、张艳艳、陈全忠、史慧芳、曲银玲、张永辉、要铭、翟东海、张留荣、毕文涛、于晓志、张建刚、曹喜增、王建明、陈梦晖、梁国良、葛百磊的证言,证明客车出事,栽入坑里的事实,与证人宋芳芳的证言相一致。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事故情况。 7、行驶证、驾驶证、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于平生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明及张胜海身份基本情况,也证明该客车核定载客为29人。 8、诊断证明、尸检报告,证明生还的22人住院情况及12人死亡成因系溺水死亡。 9、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明民权县南华大道松川汽车厂门口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上部件变形系大型客车由左后至右前接触电动车形成。 10、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证明事故车辆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86km/h。 11、酒精检测报告、定损报告,证明未检出酒精、肇事车辆和电动车的损失情况。 1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于平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胜海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33乘客无责任。 13、已死亡12人的人口信息、22名伤员的人口信息,证明身份情况。 14、宇通集团官方网站信息1份,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设计座位数为24-35人。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平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超员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于平生的行为导致十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平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尚 审 判 员 彭宗国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