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

2016-07-08 20:20
耿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2:26
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艳,女,1981年9月8日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耿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份的一天下午,黄云东将盗窃的两条中华香烟、一条苏烟、一条玉溪香烟卖给被告人耿艳,耿艳在明知香烟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该烟价值1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云东的证言、被害人段云的陈述、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艳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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