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贵波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49:2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8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贵波(又名徐利),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贵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徐贵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徐贵波在民权县火车站附近一饭店喝过酒,驾驶鲁AX088U小型轿车行驶到北环路西段与老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贵波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7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贵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贵波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贵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