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艳宾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0:5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8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艳宾,男,1990年4月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宾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赵艳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 赵艳宾伙同杨建党(已判刑)、刘星光(在逃)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钳子、电灯,窜入野岗乡郑庄寨村委郑占营家中,盗窃其西屋鸡筐内的柴鸡8只,被追回6只。被盗8只柴鸡共计18公斤,价值468元。2013年春节前10多天,被告人赵艳宾伙同杨建党、刘星光三人预谋后,窜入野岗乡郑老家村委郑才华家中盗窃院内的母柴鸡2只,价值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祥雨、赵新伟、孟凤英的证言、被害人郑占营、郑才华的陈述、估价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艳宾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赵艳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金1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4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