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红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15:46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7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红军,男,1975年6月9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8日19点15分许,被告人孙红军无证醉酒后驾驶豫N-MK528号轿车,沿商虞快速路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董XX驾驶的豫N_BK65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红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4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董XX证言;鉴定结论:理化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红军被取保候审后逃避法律追究,经多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但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红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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