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明雷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28:5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7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雷,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雷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陈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明雷伙同张光、何永新(均已判刑)窜至林七乡水库王保良养殖螃蟹处,由陈明雷望风,何永新、张光从王保良盛螃蟹的水箱内盗窃螃蟹38斤,后连夜卖给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明俊、刘汉生、吴永刚的证言、 被害人王保良的陈述、同伙何永新、张光的供述、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雷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安进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