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俊胜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6:05:35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4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俊胜,男,1989年3月1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俊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俊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6日24时许,被告人齐俊胜酒后非法进入本村村民温克敏家中,并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电动车等物品砸毁,后又将本本村村民李秀芝家的头门跺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8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齐俊胜之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俊胜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24时许,被告人齐俊胜 酒后非法进入本村村民温克敏家中,并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电动车等物品砸毁,后又将本本村村民李秀芝家的头门跺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80元。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齐俊胜的供述,2012年11月6日晚上其与几个人一起喝酒,喝了一斤多白酒,就想回家商量一下去监狱看其父亲,便让李慧梅开车将其送到龙塘镇小路涯村。与奶奶几个人说一会话,酒劲上来啦,想着父亲因打死齐长江被判无期徒刑,就到齐长江家找事。其到齐长江家院里,长江的媳妇从屋里跑了出来。其进屋里一脚把电动车跺倒,又一脚把电视机从桌子上跺到地上。院子里的压水井等都是其跺毁的。骂的啥记不起来啦。从长江家出来走到齐路家门口,又骂了齐路并跺了齐路的门。 2、被害人温克敏的陈述,那天晚上24时许,听到其家大门咣、咣的响,接着是一个男人提着齐长江的名字骂,其就起床看是咋回事,刚一打开屋门就被那个人朝右脸上打了一把掌。那个人又拿腌菜的岗子砸时,被一个女的拉住了,其就跑出去报警啦。 3、被害人齐永明(齐路)、李秀芝的陈述,2012年11月6日夜里12时多,听见有人跺其大门,就赶紧起来,一听是齐俊胜提着名字骂。刚打开头门,齐俊胜一把抓住齐永明就要打,被几个人拉住了。 4、证人齐永祥、李慧敏、王秀芝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齐俊胜得供述相一致。 5、现场示意图、损毁物品照片,证明现场及物品损毁情况。 6、价格鉴定书,证明被被告人齐俊胜损毁的物品价值680元。 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齐俊胜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情况。 8、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齐俊胜于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齐俊胜出生于1989年3月1日。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俊胜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俊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俊胜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俊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宗国 审 判 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