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守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6:06:2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守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 辩护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守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田守伟、辩护人苏效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田守伟因琐事与刘永军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田守伟用菜刀将刘永军的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永军之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广彦、杨红福、杜新院的证言、被害人刘永军的陈述、法医鉴定书、公证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守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守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安进才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