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正书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7:5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2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正书(又名蒋米书),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蒋正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正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正书之堂兄弟因建房与被害人王家友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正书到达建房现场后与王家友发生厮打,将王家友打倒在地,致王家友右肩受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正书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正书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正书之堂兄弟因建房与被害人王家友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正书到达建房现场后与王家友发生厮打,将王家友打倒在地,致王家友右肩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蒋正书的供述,2012年8月21日下午其堂弟因建房与王合山发生纠纷,其到地方与王合山吵了起来,接着发生厮打,王合山就侧着身歪倒在地上啦。 2、被害人王家友(又名王合山)的陈述,那天因蒋铁炮盖房占压其地方了引发纠纷,蒋正书到地方便与其厮打,其被蒋正书抓住头发弄倒地上了。 3、证人王先锋的证言,2012年8月21日下午,因蒋铁炮盖房的事蒋正书与父亲王家友发生打架,蒋正书将其打倒在地上了 。 4、证人李政远、陈家荣的证言,那天王家友与蒋正书打架,看见蒋正书把王家友弄倒地上啦。 5、证人李传珍、侯秋红、李绿林、蒋正洪的证言,证明蒋正书与王家友打架,蒋正书把王家友弄倒地上了。 6、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诊断证明,证明王家友右肩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7、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证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谅解。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蒋正书出生于1954年10月14日。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正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正书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正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宗国 审 判 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