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海磊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6:4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海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海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耿涛、被告人段海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段海磊溜至民权县城,趁无人之际,将庞亚辉停放在民权县城关镇开心100网吧门口的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庞亚辉的陈述、证人尚建海、李安民、刘文铜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开心100”网吧上网下线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海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海磊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海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宗国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