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成法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6:1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59号 |
被告人李成法,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23时,被告人李成法酒后驾驶豫NFA-733号别克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商丘市公安局门前,与相对方向张XX驾驶的豫NT9630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检测李成法血液酒精含量为261.6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成法赔偿张XX医疗费、车损费等费用共计100000元,并取得张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