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诗庄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2:3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诗庄,男,1972年7月8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诗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诗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诗庄酒后驾驶豫NUQ066号捷达牌轿车,沿商丘市归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苑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田XX驾驶的豫NT6322号出租车相刮,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对陈诗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76.3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诗庄赔偿田XX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000元,并取得田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诗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陈X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行驶证信息查询、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诗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 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