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体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46:47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体超,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体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体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5日20时40分,被告人张体超醉酒后驾驶豫NZW036银白色吉利轿车,沿北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凯旋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体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79.4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体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X证言;理化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体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体超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体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