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红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45:57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红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2时许,在睢阳区神火大道蓝魅酒吧KTV慢摇吧,被告人赵红涛趁受害人杨XX不在,将杨XX放在酒吧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及一包黄鹤楼香烟盗走,经鉴定价值30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X陈述;证人贾X证言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洪涛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