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家宽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3:5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家宽,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家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家宽在王桥派出所民警处警过程中,对民警无端辱骂,并将其中一名协警王志强的颈部掐伤。经法医鉴定,王志强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海军、王栓、赵自双、赵家磊、程辉、王志强的证言、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家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家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