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玉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53:26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玉红,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玉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3日19时40分,被告人韩玉红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坞墙镇杨大庄内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撞住骑自行车的张XX,致张XX受伤。经依法检测韩玉红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92.01 mg/100ml,案发后韩玉红赔偿张XX现金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玉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玉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