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青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42:5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青健,曾用名岳红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青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青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岳青健在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电业局家属院因故与被害人高XX发生厮打。经法医鉴定高XX的伤情构成轻伤七处轻微伤、两处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岳青健已赔偿被害人高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7万元。高XX要求对岳青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青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人岳XX、周XX、杨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青健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青健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青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