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江会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41:51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9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会,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18时,被告人李江会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威海路盛海滩歌厅唱歌后不付钱并无故闹事,并将文化派出所出警警车前档玻璃撞破,到达派出所后无故辱骂他人,并将民警马XX左手咬伤两处,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不再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刘XX、宋XX的证言等书证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会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造成公安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江会悔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江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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