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进喜、张泽通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9:2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民少刑初字第7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进喜,男,1989年2月3日出生。 辩护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泽通,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辩护人赵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6日20时许,民权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宋崇刚、金勇、李传臻等人在身着警服并亮明身份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依法执行盘查任务时,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采取谩骂、殴打的手段妨害执行公务,致宋崇刚、金勇、李传臻受伤,经法医鉴定,宋崇刚的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怀磊、金先胜、李传臻、宋崇刚、李汝清、丁胜利的证言、伤情鉴定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进喜、张泽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进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张泽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