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芳建、陈满仓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40:1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芳建(又名熊二孩),男,1966年6月8日出生。 被告人陈满仓,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2年9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芳建、陈满仓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芳建、陈满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熊芳建、陈满仓经预谋后,窜至兰考县仪封乡,盗窃狗两只。后二被告人又窜至民权县人和镇人和集附近,盗窃人和镇中心校养的黑狗一条,价值400余元;盗窃人和镇郝寨村村民王运启家的一条黄狗,价值1200元;盗窃人和镇人东村村民陈庆霞家的黑狗两条,价值600余元。当日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被盗六条狗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秋素真、崔建立、张德轩、韩迎春、张献平、韩新庄、王杨红、王学卫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庆霞、王运启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芳建、陈满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芳建、陈满仓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芳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满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