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安涛、刘贵玲敲诈勒索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34:4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安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 被告人刘贵玲,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安涛、刘贵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邢安涛、刘贵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张超群等人在民权县城关镇看守所东边“220KV民权变电站”工地上施工,被告人邢安涛、刘贵玲以该工程占用自家耕地为由,向施工队索要钱财,张超群怕延误工期,损失更大,于9月16日给邢安涛、刘贵玲1万元。案发后钱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玉领、吴先光、赵庆文、李宏、李勇、胡忠民的证言、被害人张超群的陈述、现场图、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安涛、刘贵玲以阻止施工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安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贵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