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洋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9:0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洋杨,男,1984年8月7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洋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洋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裴洋杨因与苏X有矛盾,伙同刘新超(另案处理)等将被害人苏X骗至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茶庵村殷庄西头,裴洋杨等人用螺纹钢将苏X打伤,将其所开出租车砸坏,后依法鉴定苏X伤情构成轻伤,车辆损失价值2908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洋杨赔偿苏X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裴洋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裴洋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苏X的陈述,鉴定结论、协议书等其它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洋杨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裴洋杨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裴洋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