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先进、谢红旗盗窃、贩卖毒品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8:0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3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先进,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人谢红旗(又名谢亚楠),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先进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谢红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先进、谢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收麦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先进伙同曹振超、倪国利(均已判刑)在民权县尹店乡李庄村盗窃刘明真晒在路边的小麦700余斤,后又在睢县蓼堤镇周龙岗村盗窃陈莲英晒在路边的小麦2000余斤,共计价值2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先进于2012年10月31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2012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魏先进、谢红旗伙同丁海雷(另案处理)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帮助其到商丘市代购毒品,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查获贩卖的毒品0.63克,经鉴定该毒品含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魏先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红旗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先进投案自首,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先进、谢红旗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08年收麦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先进伙同曹振超、倪国利(均已判刑)在民权县尹店乡李庄村盗窃刘明真晒在路边的小麦700余斤,后又在睢县蓼堤镇周龙岗村盗窃陈莲英晒在路边的小麦2000余斤,共计价值2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先进于2012年10月31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魏先进投案笔录,和曹振超、倪国利、魏洪凯几个人商量偷小麦,他们几个去偷的,其打电话联系头卖的,卖有一千六七百块,曹振超拿着的,其没分钱,请吃的饭、洗的澡。 2、同伙曹振超供述, 其与魏强凯、倪国利三人,在民权县尹店乡及睢县蓼堤镇盗窃人家在路上晒的小麦2000多斤,然后让魏先进卖的。其和倪国利每人260元。 3、同伙倪国利供述,和曹振超、魏先进、魏强凯在喝酒时商量偷人家晒在路上的麦,开的曹振超的面包车,和曹振超、魏强凯三个去偷两次,有2000斤,魏先进卖的。自己分了90元。 4、被害人刘明真的陈述,在其家门口晒麦,夜里没有人看,麦被人偷走700余斤,值700元钱。 5、被害人陈莲英的陈述,证实2008年在路上晒的麦有3千多斤,被人偷走2000多斤,价值2000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12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魏先进、谢红旗伙同丁海雷(另案处理)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帮助其到商丘市代购毒品,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查获贩卖的毒品0.63克,经鉴定该毒品含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由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先进的供述,11月11日晚上八九点钟,丁大磊给其打电话说一个小老弟要点东西。打电话后就开车接其到商贸城北边丁大磊开的“热舞KTV”门前,其用丁磊的手机和商丘的红姐联系的,然后开丁磊的车到红雕像处,给要货的打电话,那人从西边过来上了丁磊的车,刚出县城丁磊跟亚楠要100元加油。到商丘中心广场毛主席雕像西边100米处,其下车时,丁磊让亚楠拿出来钱,亚楠说就剩1100元,100元买水,买1000块钱的,其就拿着钱下车了。在一电话亭旁交了20元话费,给红姐打电话说要1000元的东西,40分钟后在小松开的车上见了面,其给他1000元,他给了一个卫生纸包的小包,用手一摸里面有两个小袋,就回去坐上了丁磊的车,把货放到音响CD处,走到谢集,丁磊把货给了亚楠。 2、被告人谢红旗的供述,朱小龙打电话说要点“肉”,其给丁大磊打电话说要1500元钱的,朱小龙找个出租车把其接到县城,在红雕像拿着朱小龙给的1500元上的丁大磊的车,上车见车上还有魏先进,三个人开车到商丘后,其和丁大磊在车上等,魏先进拿着钱坐出租车走了,半个小时后拿着一小包毒品回来了,是小白塑料袋,里面大概有2克“肉”,回到民权,其在商贸城南门下车,丁大磊和魏先进开车走了,其给朱小龙打电话让他拿走了。朱小龙给其1500元,其给丁大磊加了100块钱的油,买过烟、水,剩下1300元给了魏先进。 3、证人朱小龙的证言,有个朋友托其弄点“肉”,其就给亚楠联系,给他说要两克,其去王桥张楼接的他,到县城红雕像处,给他1500元钱,他下车上了一辆白车,那辆车拉着他就走了。大概等了两个多小时,他打电话说拿到了,在满江红足浴城门口等他,他给说1.5克,是小白塑料袋包的白色晶体。 4、证人常火箭的证言,听朱小龙说让谢红旗买1克多毒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7、现场检测报告、上交毒品单据。 8、理化检验报告,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丙胺。 以上证据确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先进、谢红旗非法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魏先进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先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犯罪,对该起犯罪应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先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谢红旗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智敏 审 判 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