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仁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32:17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仁芳,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仁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耿涛、被告人焦仁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焦仁芳在其家中经常收听、收看“全能神”知识讲座,并口头向群众传播,在其家中搜出“全能神”光盘40个,“全能神”宣传册52本,收音机1台,“全能神讲课教案1本,讲稿2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及照片、证人马景莲、马志兴、马爱菊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仁芳信奉“全能神”,收听、收看讲座并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焦仁芳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仁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智敏 审 判 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