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忠臣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5:1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忠臣(又名苏新民),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忠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苏忠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苏忠臣等人与出租车司机赵华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争吵,执勤民警吴文鸷、马长杰、王文磊等人对苏忠臣等人进行劝说,被告人苏忠臣不但不听劝阻,而对执勤民警进行殴打、辱骂,致吴文鸷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风军、苏季召、王伟、刘勇、马学兵、郭金谋、马继智、冯鹏辉、武保敏、吴文鸷、马长杰、冯斌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忠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忠臣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忠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