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守四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4:0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6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守四,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守四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刘守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守四溜至民权县林七乡葵丘寺门口大桥上,将林七乡郭庄村村民杨玉莹放在上衣兜内的zopo牌手机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133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周停的证言、被害人杨玉莹的陈述、赃物估价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守四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及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守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进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