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闯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18:1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12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闯,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闯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崔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闯到民权县和平路东段壹号公馆KTV对面职工宿舍内,盗窃在壹号公馆KTV打工的张金卫的电脑一台、李富国的OPPO手机一部,共计价值2100元,随后被告人将电脑退还张金卫。OPPO手机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闯在民权县北环“花样年华”KTV宿舍内,将在此打工的孟晶晶的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偷走,价值1875元,随后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OPPO手机、证人穆慧慧、张曾强、刘森的证言、被害人张金卫、孟晶晶的陈述、价格鉴定、谅解书、学生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闯自愿认罪,案发前主动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在校学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闯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