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亚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23:18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5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亚辉,男,1987年4月6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亚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范亚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华鹰牌三轮摩托车,沿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无线电厂家属院门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曹XX驾驶的豫N28907号五菱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范亚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经鉴定被告人范亚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9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范亚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亚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亚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XX等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亚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亚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O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