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双印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14:5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双印(又名金辉),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双印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冯双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冯双印和李娟在民权县城关镇锦江宾馆201房间住宿时,趁李娟进卫生间洗脸之机,将其放在床上包内的81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剑峰、王艳的证言、被害人李娟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双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双印自愿认罪,且赃物已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双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安进才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