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19:3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勇,男,1989年1月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杜勇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92C06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民权县城关镇贸易路西段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杜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1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喜正、袁树民、王大强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勇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