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德志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11:4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德志(又名孔刘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志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孔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孔德志伙同刘东杰(已判刑)窜至民权县城道南职工医院院内,采取撬锁手段,将黄长秀新购买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金花、张丰新、赵荷莹、陈克运的证言、被害人黄长秀、高传树的陈述、刑事判决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德志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德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卫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