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涛、赵华诈骗一案一审

2016-07-08 20:18
刘松涛、赵华诈骗一案一审
提交日期:2013-08-14 15:10:51
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松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

辩护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

辩护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松涛、赵华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刘松涛、赵华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松涛、赵华及其辩护人李琳、余林,证人耿喜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7-10月份,被告人赵华以给民权县城关镇的高平、宋相贤二人的子女办理上大学为名,多次共骗取现金14万余元。除在2007年与2008年归还35000元外,案发后,于2009年11月25日,赵华将余款退给高、宋二人。

(二)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松涛在经营“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期间,鹤壁市的周军与刘松涛订购“巧迪”“泉润”两个品牌化妆品,刘松涛以周军没有租成店面为由,至今没有给周军发货,骗取周军现金1万元。

(三)2008年被告人赵华伙同刘松涛以自己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运转紧张为由,通过赵华的女儿贾洁认识商丘市的李东领,以借为名,先后骗取李东领现金37万元,后经李多次催要,要回6万元

(四)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华伙同刘松涛以自己所经营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先后骗取耿喜灵现金189万元。

(五)2008年3月份,被告人刘松涛在郑州市新华建国酒店开“真百代”化妆品订货会,以让王贤斌经销“真百代”化妆品为由,骗取王贤斌现金2万元。

(六)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松涛以自己所经营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通过刘超伟借取郑州市徐曹耀现金10.5万元,并以自己租借的豫AJN726轿车称作是自己的私家车抵押给徐曹耀做担保,后该车被租赁公司从徐曹耀的手中强行要走。

(七)200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松涛以自己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运转紧张为由,用自己租用的豫AQS811号轿车称做本人所有,用来给张丰乐作抵押,骗取郑州市的张丰乐现金10万元。7月份,刘松涛将此车开走,7月14日,刘松涛向张丰乐写了还款协议,并由被告人赵华做担保,但至今未归还。

(八)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松涛伙同赵华在经营“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期间,以本月进货返款点高为由,骗取韩兰英货款现金5000元。

(九)1999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赵华伙同刘松涛以做生意赔钱,自己与孩子准备服药自杀,并以其在郑州市“世纪城”16楼有他们80多万买的一套房子为诱饵,先后向张爱琴骗取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松涛、赵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松涛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属正常的经济纠纷,李东领的欠款已经公证并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耿喜玲的账已被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其他欠帐已还清,其构不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松涛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刘松涛与李东领、耿喜灵、张爱琴、张丰乐、徐曹耀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李东领与耿喜灵案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将其定为民事纠纷;张丰乐、徐曹耀的借款是双方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将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后发生的借款关系,不存在诈骗。刘松涛只借过张爱琴2万元,且已还清;刘松涛与周军、王贤斌、韩兰英之间是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合同纠纷,因周军没有租好店面才没发货,周军至今也未将刘松涛提供的柜台还给刘松涛,属于民事纠纷。王贤斌与贝蔓姿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贝蔓姿公司对王贤斌不存在欺骗和刻意隐瞒。且已发给王贤斌2万元的诗恩碧产品。收取韩兰英货款属正常的生意往来。以上均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松涛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并提交了2006-2009年被告人向厂家打款的银行凭证、对账单、耿喜灵于赵华、刘松涛在2007年-2008年期间的还款明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执行案件材料、张爱琴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赵华辩称,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偿还被害人借款,属于经济纠纷,其构不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华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高平、宋相贤案,被告人赵华已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已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应再追究被告人赵华对高平、宋相贤案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李东领、耿喜灵案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并已在法院执行局正式立案执行过程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将李东领、耿喜灵二人于赵华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韩兰英、张爱琴案也属于经济来往纠纷,认定被告人赵华犯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并提供了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7-10月份,被告人赵华明知其没有能力让宋相贤、高平的孩子上大学,却承诺将二人的孩子送入大学,并以跑关系为由多次骗取二人钱款148700元,在入学未果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多次催要,归还了35000元,实际骗取113700元。案发后已退赔二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华的供述,2006年高考结束后,宋相贤和高平的两个学生成绩不理想,想上好的学校,其告诉他俩有法子,让他们的孩子进入郑大,而且能得到国家统招生一样的待遇,但必须花一部分钱。其在省教育厅也不认识人,根据协议的内容其也办不到。但是先后收了他们148700元,在高平的多次讨要下三次返还他们35000元。后于2009年11月25日将余款全部还清。

2、证人宋相贤、高平的证言,2006年7月份,赵华说能帮其孩子进入郑州大学学习,说她丈夫在教育厅工作,和高招办的人关系深厚,并愿意签订协议,就相信了赵华的话。于2006年8月26日签了协议,每人付给她5万元,让孩子上二本。后又说让孩子上一本,每人再给2万元,最后总共给她148700元。但孩子迟迟不能上学,就打电话问她,她说教育部正查孩子上学的事,等等再说,又过一段时间,还没有音,又打电话给她,她有时接,有时不接,其二人就让她把钱退了,但再打电话,她就不接了。后来不间断到郑州找赵华。共退给35000元。孩子被荒废了一年,在2007年又重新复读的。

3、协议书,证明宋、高付给赵华共148700元,赵华负责办理郑州大学一本入学,一切与统招生一样。在中国教育网站上查不到两名学生的名字,赵华立即退给宋、高二人全部费用。

4、情况说明、收到条,证明2007年底退给高平2万元;2008年底退还高平15000元。2009年11月25日将下余款项113700元全部退还。高、宋二人不再追究赵华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二)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松涛在经营“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期间,鹤壁市的周军与刘松涛订购“巧迪、泉润”两个品牌化妆品,刘松涛以周军没有租成店面为由,至今没有给周军发货,骗取周军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松涛供述,当时其经营的是郑州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赵华是法人代表,其是部门经理,其让姓周的那个人交1万元,允许他在鹤壁市做巧迪、泉润彩妆两个品种的部经销。那个人朝其公司打了1万元,这1万元是货款,其帮他全新装修店面,并免费提供货架。其把货架发给了他,货架能值3000元左右,由于姓周的他自己的原因,店没有开成。姓周的找其退钱,其就让他把货架归还,因货架一直没给,其就一直没有给他退钱。

2、证人周军的证言,2007年11月份,在一个化妆品杂志上看到一个广告,有电话号码与地址,是郑州市民主路6号化健商务B座,公司名称是郑州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其给刘松涛打电话,要经营巧迪、泉润彩妆两个品种,其拿1万元到贝曼姿公司,见到了刘松涛,刘给其一张收据,说停几天再发货。但一直没有发货。其听同行说他的生意做不成了,其就给刘松涛打电话要钱,可一直不给钱,一打电话,他不是说在北京就是在其他地方。二年后,其一直没有要回钱,就去郑州找他,在订货会上见到他,他说定货会结束后还钱,可后来找不到他啦。

3、付瑞娟证言,证明内容同周军证言。

4、刘松涛给周军所打的收条,证明收款情况及数额。

(三)2008年3月份,被告人刘松涛在郑州市新华建国酒店开“真百代”化妆品订货会,以让王贤斌经销“真百代”化妆品为由,骗取王贤斌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松涛当庭供述,王贤斌参加了该订货会,交两万元货款,公司没有与真百代合作成,王同意发两万元的产品,因产品不好销,我又给他调了货,原货也没退。

2、证人王贤斌证言,2008年3月份,到郑州市新华建国酒店百蔓姿化妆品刘松涛是总经理。其和刘说好,先给其货柜,后给其发货,其打过去2万元,但没有见到货。到郑州找刘,没有找到。后找到刘,刘让再给他1万元,说给其35000元的货,其让刘先装货,货到鹿邑其给现金。害怕再被骗了,就让刘松涛的保管员打开电脑查,结果库里没有1万元的货,其就没给刘那1万元。开订货会的时候,刘说他已经代理了真百代化妆品,后听说刘松涛根本没有代理成“真百代”。到现在货柜、货啥都没给。

3、王廷波、李云勋,证明与王一块到郑州找刘松涛要钱的经过。没有要到钱与货。

(四)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松涛以自己所经营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通过刘超伟借取郑州市徐曹耀现金10.5万元,并把自己租借的豫AJN726轿车称作是自己的私家车抵押给徐曹耀做担保,后该车被租赁公司从徐曹耀的手中强行要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松涛当庭供述,不认识徐曹耀,是通过刘超伟介绍的,其和耿喜灵共用的9万元本金,由耿的丈夫代为偿还。

2、证人徐曹耀的证言,刘超伟介绍其与刘松涛认识,李松涛说急需一笔钱进货,看能否借给他一笔钱,刘松涛提出用他的车作抵押,其当时没答应,他走后,其给刘超伟说,如果他有东西抵押的话,就借给他。就把其交通银行卡交给了刘超伟,当时卡上有十来万块钱,刘松涛说用三个月的时间,货款回来就归还。刘超伟取款后把回执单交给了徐,并把刘松涛的雪弗莱车交给了徐。过三个月后,和刘超伟多次催要,刘说缓缓,半年的时候,刘说还一部分,把车开走,其不同意,想让他还完再给他车,他说没钱。车其开有一年的时间,那天其爱人开着车车不走了,过去一群人把车围住了,其和刘超伟过去后,车主和租赁公司的人全在那,刘松涛道歉说车是租的。租赁公司的人说车已经几个月没付租赁费了。当天车被租赁公司的开走了。

3、证人刘超伟证言,证明与徐曹耀共同借给刘松涛10.5万元的事实。抵押车时其看了行车证,问刘松涛为啥不是他自己的名字,他说挂他朋友的名字。

4、证人岳煊赫的证言,证明了抵押车辆被车主强行开走的经过。

5、借条两张,证明了借钱10.5万元并以雪弗莱轿车抵押的事实。

6、车辆信息查询两张,证明了车不是刘松涛的。

(五)200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松涛以自己的“贝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资金运转紧张为由,用自己租用的豫AQS811号轿车称做本人所有,用来给张丰乐作抵押,骗取郑州市的张丰乐现金10万元。7月份,刘松涛将此车开走,7月14日,刘松涛向张丰乐写了还款协议,并由被告人赵华做担保,但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松涛的供述,借款时会告诉他们经营状况良好,实际已发现选择品牌错误了,经营状况非常糟,厂家催款压力大,为了能借到钱,就只能说好的,让他们相信其有还款能力,才会借给其钱。押给张丰乐车时说明了其是租的车,先让他用用。

2、证人张丰乐、张文海、孙朝阳的证言,刘松涛找的孙朝阳,孙朝阳找的张文海,张文海找的张丰乐,张丰乐把10万元借给刘松涛,刘松涛说把他自己的本田雅阁车抵押交给张丰乐,打了借款条。到了还款时间,给刘松涛打电话要钱,他一直后推,后来给他说再不还钱就把车处理了。就是那几天,车被偷走了。一块找到刘松涛,刘松涛承认是他弄走了,给其打了一个车的收条,并打了一个还款协议。车被刘松涛偷走后,其要报警,赵华不让,并主动提出担保,就是为了拖住。后来通过查询,那辆车根本不是刘松涛的,是刘租来骗人的。

3、借条、还款协议,证明借款10万元用车作抵押,以及在抵押车辆被开走后,由赵华作担保的经过。

4、车辆信息,证明抵押车辆非刘松涛所有。

(六)1999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赵华伙同刘松涛以做生意赔钱,自己与孩子准备服药自杀,并以其在郑州市“世纪城”16楼有他们80多万买的一套房子为诱饵,先后向张爱琴骗取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松涛、赵华的供述,分几次借的张爱琴的钱,借着还着,最后算账打了6万元的欠条。

2、证人张爱琴的证言,1999年至2003年期间,赵华向其借两笔,一笔10000元,一笔两万元,后来赵、刘二人共同借四笔各二万元,共八万元。后回忆共借给刘、赵二人十二万元,多次要钱无果,找讨债公司讨回六万元,下余六万元赵、刘二人打有欠条。

3、证人李明的证言,证明赵、刘二人到其家借钱,说不借给他们钱,以前的钱就没有了。以及其母为向赵、刘要帐到郑州打工的情况

4、证人房先娥、唐振梅、李爱芝,张爱琴说她的一个朋友赵华做生意资金紧张,周转一下用不长,当时说的是2分的利息。钱到现在也没有归还。

5、欠条,赵华借张爱琴钱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松涛、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案罪。诈骗张爱琴一起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松涛参与诈骗数额29万余元,赵华参与诈骗数额17万余元。周军案刘松涛收取现金后,虚构各种理由,拒不发货也不返还货款;王贤斌案被告人明知没有真百代的代理权而诱骗货款;张爱琴案中,刘松涛、赵华虚构在郑州有房产,骗取张爱琴的信任,到期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徐曹耀、张丰乐案中,隐瞒车辆租借的事实真相,抵押借款,被发现后拒不偿还,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赵华诈骗高平、宋相贤案,被告人在明知其没有能力让高平、宋相贤的孩子上大学的情况下,作出承诺,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因此事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将113700元退还,属于案发后的退赃行为,案发前归还的350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李东领案已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已进入在法院执行程序;耿喜玲案,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也在法院执行当中,《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需要立案侦查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属同一法律事实,符合①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撤销该判决裁定的,②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两个条件之一,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李东领、耿喜玲案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不能以刑事案件处理,应认定为民事经济纠纷,故该两起指控不予认定。韩兰英和被告人一直有生意往来,指控其诈骗韩兰英5000元证据不足,该起不予认定。被告人赵华诈骗赃款大部分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松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智敏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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